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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小学校;英文表述为:

 Guanghua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of Wenjiang District, Chengdu;办学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花径街99号;邮政编码为611130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依据温江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每个年级最佳开设6个教学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让学校教育回归真、善、美,培养追求美好的人”为宗旨,以培养“笃行善教,儒雅尚美”的教师团队为抓手,将学生培养成“乐学多思,活泼健美”。

办学目标:办高品质、现代化的城市品牌名校。

教育就是唤醒学生的灵魂,我们要运用现代教育思想,激活早已潜藏于学生灵魂中的能力,让其产生自我生长和创造的力量;营造现代化的育人环境,引领师生树立高远的追求,培养高贵的灵魂,形成高尚的品格。

培养目标:通过课程与教学改革,学生获得终生学习和未来社会生活中所必备的能力和素养,具备健康身心、拥有卓越智能、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培养学生成为传承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和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现代公民,做一个乐学多思,活泼健美,追求美好的人。

  1.  校训:立德立行,至真至美。


    校徽及标识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温江区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温江区教育局组织竞聘,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划拨的公用经费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学校奖惩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与党风廉政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后勤处和电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教导处主要负责协助校长组织和领导教学工作、制定学校教学计划等;德育处主要负责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负责全校少先队工作;教科室主要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后勤处主要负责学校用品采购、管理以及学校安保工作等;电教中心负责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搞好校园网络的建设等。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并按其章程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指导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的办学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入学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收入分配、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对外合作办学、校务公开等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教导主任、德育主任、后勤主任、教科室主任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扎实常规,活动育人的德育管理管理策略。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重视和加强德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形成“课内+课外”的德育主题活动序列,构建“学校+家庭”的德育专题活动体系,依托社会资源拓展德育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针对儿童特点,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教育,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德育网络,讲究德育实际效果。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一个班级中分设班主任与副班主任各一名,两位班主任协同推进班级常规管理工作,共同为塑造团结、互助、阳光、和谐的班级文化努力。

    班级应当以“洁化、美化、文化”作为班级文化打造重心,营造舒适的育人环境。

    学校创建管乐、舞蹈、美术、微机、篮球、田径等社团组织。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基本组织形式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推行导优辅差制度,因材施教,分层教学,努力实现不同层面的学生都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教师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工作,在课堂学习活动中把学生摆在核心主体位置,积极建构“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模式,体现“五多八让四要求”的东二课堂文化,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举办两次全校运动会,定期开展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创建心理咨询室,由专(兼)职心理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对心理疾病进行及时的干预与辅导,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打造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构建学校“三级”(学校、教研组、个人)教育科研网络,制定学校教育科研的奖励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开发具有学校、学科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九条  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优化校园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优化艺术学科教育,加强音乐美术课堂教学,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各学科渗透艺术教育,注重以美益智;优化活动性艺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社团活动,使学生艺术特长得以进一步发展,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动手实践的能力以及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有效促进课堂教学方式转变,提升课堂教学效益”的工作思路。

    学校电教中心主要负责硬件维护、软件升级、教师现代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温江区学区划分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区管校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择优聘用,合理组合。同时建立争议仲裁调解小组,制定转岗培训措施。

    教职工由区教管中心人事聘任,由学校校长进行工作岗位聘用,聘期依约办理。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依照学校教职工聘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小组,依照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履行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期依约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进修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和设施、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有序运行和管理,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

    第九章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并经温江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